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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第二批南方小型烘干机 试点专项建设工作的通知
为做好第二批南方小型烘干机试点专项建设工作,解决南方高水份稻谷收购过程中的烘干问题。经研究,我局决定仍采用国家与项目单位共同投资的方式,2004年继续在部分国家储备粮库中进一步扩大小型烘干机试点专项建设规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本次试点范围是湖南、四川、安徽、湖北等4个省,每个项目点拟至少安排2台日处理量在40吨以上的小型低温循环式烘干机。 二、投资方式 采用国家和试点单位共同投资的方式。每个项目试点单位需承担10万元的烘干机主机设备投资,并负责配套设备及土建,国家负担其余主机设备投资及设计、监理费。 三、建设原则 (一)项目试点单位需在国债资金建设的三批国家储备粮库项目中选择。其中:500亿斤仓容的粮库项目必须完成尾款上缴;2000年200亿斤仓容的项目要求完成正式验收工作;2001年200亿斤仓容的项目要求完成装粮压仓和竣工财务决算工作。 (二)项目试点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没有经营性亏损,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三)项目试点单位应有充足的高水份稻谷粮源,承诺每年烘干湿粮不少于4000吨(以降水3%计)。 (四)项目试点单位应承诺在试点立项批复前(按国家粮食局司函管理[××××]××号的要求)把国家规定金额的配套资金汇到指定账户,并承诺按照《小型稻谷烘干机技术要点》(附件2)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配套设备的采购和土建工作。 四、设计、监理、招标及配套设备采购 (一)项目设计工作由国贸工程设计院负责,设计费按总投资的1.5%计取。 (二)监理工作由中咨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监理费按总投资的1.6%计取。 (三)主机设备的招标工作由国家粮食局统一委托国信招标公司负责。 (四)配套设备、土建内容及有关要求参考《小型稻谷烘干机技术要点》(附件2)。 (五)配套设备中进料斗提升机、电控柜由国家粮食局组织设备厂家统一供货。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组建专门的技术指导小组(负责人及指导小组名单随立项文件上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确保试点专项取得圆满成功(立项材料上报要求见附件1)。 (二)做好试点项目前期论证工作。要求四省在2004年4月10日前根据《现有烘干机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分析表》(附件3)的具体要求和计算口径提交本省现有至少1个库点的烘干机设备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分析。 (三)认真做好专项试点单位的选点和立项上报工作。要求四省在2004年4月10日前上报立项文件,并确保上报的试点项目基本情况真实、可靠,专项建设必要、可行,库点分布科学、合理,有利于今后的技术推广工作。 (四)精心组织,抓紧施工,确保工程按期建成验收。四省要在2004年7月30日前组织进行全面中期检查,确保在主机设备进场安装前完成配套的土建和配套设备采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立即撤项,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2004年8月30日前完成烘干机设备安装和空载试车工作;2004年底前完成重载试车、设备调试、烘干作业和项目验收总结。 (五)四省要在每月上旬报告上一个月试点专项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中期检查、空载试车、项目初验后都要有专项报告。 (六)国家粮食局将组织对各有关省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项目进行立项抽查和中期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该省全部立项项目。同时,国家粮食局将组成试点专项专家小组,负责技术把关、技术指导、检查测试和验收总结工作。 (七)试点专项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按国债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建库办和项目单位的资金使用都要纳入151账户管理,杜绝挤占挪用等违规现象。资金拨付分四次进行,即:设备供货合同签约生效后拨付30%,设备安装调试后拨付至70%,正式验收后拨付至95%,验收及决算材料上报并审查批复后拨付至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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